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交规发〔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3-12-17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3年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客观评估道路运输企业综合服务水平,建立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需进行质量信誉考核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参加考核,其中:道路普通货运企业为拥有20辆及以上营运货车(不含挂车)的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为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车辆数量低于参评企业标准的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和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纳入考核范围。未纳入考核范围的道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申请参加考核。
第三条 质量信誉考核指在考核年度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核。
第四条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领导全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实施全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事务性工作。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及等级划分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总分1100分,其中基础项1000分、加分项100分。根据道路运输业务及相关业务的特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一级指标下设置不同的二级考核指标(详见附件)。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可以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对二级指标内容进行调整,及时公布,并在下一个考核周期实施。
第八条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标准:
(一)考核期内,被考核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考核等级为AAA级: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发生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未发生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3.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4.基础分和加分合计达850分及以上。
(二)考核期内,被考核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考核等级为AA级: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发生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未发生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3.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4.基础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及以上。
(三)考核期内,被考核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考核等级为A级: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发生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未发生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3.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4.基础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及以上。
(四)考核期内,被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级为B级: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驾驶员培训机构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基础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本办法所称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达到重大环境事件( II 级)的事故。
本办法所称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被考核企业的原因,造成服务对象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企业发生驾驶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等级划分采用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条 企业和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新增企业从经营许可或备案之日起建档,次年起参与考核。考核周期内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由3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道路运输管理、交通运输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工作满两年以上;
(三)政治责任强,精通本部门业务。
第十二条 考核时应对照质量信誉考核指标逐项开展。现场检查可以结合行业的其他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所获取的数据,其文本资料由考核录入单位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三条 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由设立地市级负责机构单独考核。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运输企业,在提供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及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主动获取法院、公安、应急管理、人社、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生效的司法判决、行政行为决定等信息,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五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车籍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本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
第十六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初评结果,应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申诉或者举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做出书面答复,并根据情况修正初评结果。
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结果,于每年6月中旬前报送至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汇总考核结果,并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监管机制,加强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用,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对道路运输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十九条 对考核等级达到“AAA”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在获得资金补贴、参加试点项目、评优选优等方面予以鼓励支持。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在下列情况下,应参考客运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一)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本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放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时,参考客运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较高的经营者予以适当资金奖励。
第二十二条鼓励货物托运人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考核结果等级高的道路货运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质量信誉等级的高低,对经营者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全国汽车维修诚信企业评选、绿色汽修示范企业等激励措施。
鼓励AAA级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享用原经营者的考核结果等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监管,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6日。2022年6月30日印发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交函〔2022〕173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jtt.nx.gov.cn/zfxxgk/zfxxgkml/gfxwj/202311/t20231117_4354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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