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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规范(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2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引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要求,规范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治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本规范所称“一超四罚”是指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处罚后,依法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的后续处罚。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区治超形势逐步好转,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仍未得到完全遏制。全区实施高速公路入口劝返后,大量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普通国省干线行驶。货车超限超载不仅严重破坏公路设施,降低公路使用寿命,而且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依法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工作可以进一步夯实企业、车辆、驾驶员和货运场所经营者的责任,提高其合法装载、合法运输的思想意识,能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超四罚”工作涉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州、市(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支队等诸多执法主体。通过出台本《工作规范》,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加强我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确保“一超四罚”工作落到实处,起到实效。

   二、《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工作规范》共十六条,明确了“一超四罚”的主要内容、具体工作职责、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流转和抄送程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具体内容、“一超四罚”情节严重范围、修复程序、未履行义务要求、宣传工作及责任追究工作。

      (一)明确了“一超四罚”的主要内容。《工作规范》第二条明确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的主要内容:一是,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限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确了“一超四罚”各级实施主体职责。《工作规范》明确了自治区治超办和各州、市(地)治超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支队及州、市(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单位具体职责。

      (三)明确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流转和抄送程序。    

  《工作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第五条明确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的流转过程,在第六条对信息抄送主要部门和抄送具体信息做出了细化明确。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流转和抄送程序,通过治超联网系统抄送相关信息,实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关信息的自动采集、统计、抄送、接收和反馈,切实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的实施提供基础保障。

      (四)明确了“一超四罚”中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工作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四条,《工作规范》第七条中进一步明确了“一超四罚”中黑名单工作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并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五)明确了“一超四罚”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工作规范》对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做出了具体说明,是指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因违法超限运输被责令停业整顿2次后再次发生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或者1年内被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30%,或者因违法超限运输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

      (六)明确了“一超四罚”纠正程序、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要求。此次制定《工作规范》,一是,作出的“一超四罚”处理,确有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有关信息有误,足以推翻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应当主动核实后予以纠正。二是,货运车辆驾驶人或者道路运输企业拒绝履行“一超四罚”行政处罚决定的,明确了行政执法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货运车辆驾驶人或者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强制执行。

      (七)明确了“一超四罚”宣传工作和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规范》明确了“一超四罚”工作的具体责任主体,并对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一超四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jtyst.xinjiang.gov.cn/xjjtysj/zcjd/202203/51584334490646acb8ece5174686e1b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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