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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25 来源: 作者:

  一、主要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广西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将推进农村公路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推动全区农村交通面貌发生深刻变化。截至2020年底,我区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0.55万公里,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农村地区基本形成以县道为骨架、乡道为支线、村道为脉络的农村公路网络体系。随着农村公路的高速发展,资金严重短缺、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重建轻养”、养护能力不足、运营内容缺乏、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愈加突出。为进一步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广西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资金保障、审批权限、建设程序、运营、规范村道管理等方面做了增补和完善。

  二、特色亮点

  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创新性强。《条例》专设“运营”章节,契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填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管理办法》中的“运营”内容空白。二是明确“农村客运具有公益属性”。该规定属于全国首创,其他各省区同类地方性法规均未有类似规定。该规定将为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对农村客运的扶持政策、建立农村客运运营补助机制提供法律依据。三是规定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组织形式、运营规则,并对应性地设置法律责任。上述规定将有力推动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为农村地区居民便捷出行提供保障。

  (二)“广西特色”明显。针对广西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喀斯特地貌覆盖面积广,新建通自然村屯道路(脱贫攻坚成果)众多等实际,《条例》一是规定“”对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并通过技术安全论证的,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二是规定“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建筑控制区范围不能符合‘不少于3米’标准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划定方案”。三是规定“通自然村屯道路等未纳入公路规划的道路”纳入农村公路的程序、步骤及标准。

  (三)问题针对性突出。例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列入建设项目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作为已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再单独办理立项手续”“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九)……”等规定,针对性解决广西农村公路责任主体不明、资金严重短缺、农村公路建设程序复杂、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农村公路发展基本原则。二是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三是明确资金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结合物价、里程、财力等因素,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二)关于规划与建设。规划和建设好农村公路对于带动农村公路周边乡镇经济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强调了规划、计划的衔接。明确农村公路规划原则、村道规划审批流程。二是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措施。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责任终身制和质量保证金制度。三是简化农村公路建设程序。规定列入建设项目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作为已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再单独办理立项手续。同时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且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多个项目可一并验收。

  (三)关于养护。养护是农村公路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农村公路“重建轻养”和养护能力不足问题,《条例》作出以下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养护资金。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公路养护所需资金。二是拓宽养护渠道。规定农村公路保洁、绿化等日常养护工作可以通过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交由沿线村(居)民实施,并给予合理的劳动报酬。鼓励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三是明确养护保障措施。对养护要求、养护巡查、技术状况评定、灾害抢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运营。为规范、保障农村公路客运、货运有序发展,《条例》作出以下制度安排:一是明确运营基本原则。规定农村公路的运营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化经营、因地制宜、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原则。二是明确农村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建立运营补助机制,促进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持续运营,为居民出行提供便利服务。三是规定了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组织形式、运营规则,并设置了法律责任。

  (五)关于管理。为了解决农村公路尤其是村道管理职责不清、执法依据不足、管理手段单一的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依法对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二是规定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的九种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内容。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检测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行为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