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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3040941号)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作者:佚名

  

  张健(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0011):

  经调查,你于2023年11月27日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津 KAM730 号车,通过“滴滴车主”接单运营,搭载一名乘客,订单起点为华苑中电科创园接待中心,订单终点为滨江道天津环球金融中心。因在天津市南开区周邓纪念馆门口遇执法检查而在“滴滴车主”软件上取消订单,未收取乘客车费。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警告,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我单位已于2024年1月8日向你邮寄《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3040941号),因无人接收,上述执法文书已被邮局退回。由于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304094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3040941号)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3040941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天发科技园5号楼南开支队

            联系电话:022-27681889-5

            联 系 人:孙钰滨

   

   

   

  2024年1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401/t20240129_6522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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