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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梅州500千伏五华站配套220千伏线路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1-20 来源: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粤交航政函〔2024〕38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梅州500千伏五华站配套220千伏线路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供电局

  关于梅州500千伏五华站配套220千伏线路工程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线路在梅州市分别跨越韩江和五华河,工程位置详见表1。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微弯,河床稳定,水流平缓。线路均采用一档过河方案,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表1工程所处位置

  塔基编号

  跨越航道名称

  河宽(米)

  工程位置

  B10-B11

  韩江


  位于五华合江水电站下游约1330米处

  C10-C11

  韩江


  位于五华合江水电站下游约1220米处

  D10-D12

  韩江


  位于五华合江水电站下游约1180米处

  D61-D62

  五华河


  位于五华大桥上游约2000米处

  C91-C92

  五华河

  70

  位于金湖大桥上游约1300米处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有关文件,《梅州500千伏五华站配套220千伏线路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2。

  表2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韩江3

  Ⅶ

  50吨级船舶

  32.5×5.5×0.7

  五华河

  Ⅸ

  20吨级船舶

  20.0×3.5×0.5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跨韩江航道三段拟建缆线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采用100.7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跨五华河拟建缆线位于五华大桥上游约2000米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106.20米;跨五华河拟建缆线位于金湖大桥上游约1300米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112.00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工程跨越航道处的通航净高要求合理,架空缆线设计方案详见表2,线路跨越航道均采用一档跨河方案,杆塔均位于岸上,架空缆线通航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表3工程通航净高要求及缆线方案通航尺度

  塔基编号

  垂弧最低点高程(米)

  设计通航净高(米)

  档距(米)

  B10-B11

  119.7

  18.98

  593

  C10-C11

  121.8

  21.08

  586

  D10-D12

  124.5

  23.78

  564

  D61-D62

  140.5

  34.30

  506

  C91-C92

  147.4

  35.40

  242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梅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梅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s://td.gd.gov.cn/zcwj_n/xkgg/content/post_4337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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