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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 作者: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我厅起草了《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话或传真将意见反馈至0551-6362333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y9567@126.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4月20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加强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提升危险化学品运输本质安全水平,推进危险化学品运输业有序、健康、安全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健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强化危化品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运行,为当好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先行官”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严格源头基础管控

  从严控制危化品道路水路运输及港口装卸、存储作业准入管理。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新设或新增运力应严格落实停车场地有关规定要求。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和安全条件审查制度,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外缘边界线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内,除必须实施的外,不得新批建设危化品码头。严格危化品运输车辆及船舶准入,严禁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船舶从事危化品运输。严格从业人员准入,从事危化品道路水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必须依法取得从业资格。鼓励各地出台政策,引导危化品运输企业“退一换一”“以小换大”“以旧换新”,加快淘汰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等老旧车船。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危化品运输市场退出机制。

  三、加强经营秩序管理

  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全链条安全监管。加强“两外”道路危化品运输车辆监管,在我省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外省籍车辆所属企业、在外省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我省籍车辆所属企业,应按规定在车辆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接受监管的车辆要严格依法处置或函告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全面使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严格查处不按规定使用危货电子运单行为。督促指导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危化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0至6时禁行规定,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做好危化品运输车辆指定位置临时停放的引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杜绝危化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违规聚集停放。加强港口危化品存储及船舶装卸、洗舱、过驳等作业安全监管。严格船闸枢纽、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桥区水域危化品运输船舶通航管控,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航区域内航行。禁止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在长江干线、淮河、沙颍河、“合裕线”、芜申运河水域航行或停泊。

  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加强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力量建设。推动地方人民政府配齐配强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建立健全地方专职监管执法体系,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严把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人员“入口关”,鼓励加强具有化学、化工、油气储运、安全等相关专业高等教育学历背景人员录取力度,充实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危货运输执法及监管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40课时专业知识,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16课时的复训。

  五、提高科技监管能力

  建立行业重大风险隐患、重点监管对象“电子地图”,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强化重大风险隐患及重点对象的安全监管。启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2022年年底前将涉及危化品的停车场纳入系统监管,适时接入全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升级改造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抽查,督促企业加强道路危货监控,切实减少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不安全驾驶行为。积极推进船舶动态监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等系统平台建设前期工作,加强水路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实现监测监控全覆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六、强化安全执法监督

  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和《交通运输部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重点监管企业目录和年度危化品运输安全执法计划,原则上每家危化品运输企业、港口危货经营企业每季度执法检查不少于一次。深入开展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等专项整治行动。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执法协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联席会议、联合约谈、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活动,强化跨部门协同治理,从严查处危化品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七、强化企业责任落实

  建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长效机制,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全面推行主体责任告知、承诺制度,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足额提取、规范使用,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线上培训等方式,经常性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落实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相关规定,港口危化品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达到15%并逐步提高。

  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全省危险品运输企业、危险货物作业企业、仓储企业原则上2022年底前要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涉及剧毒、爆炸、放射性货种的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甲A和甲B类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鼓励企业提高标准化创建标准,对一二级安全生产达标企业扩产扩能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积极协助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优惠政策。

  九、加大信用约束力度

  督促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严格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填报和采集,加强企业信用评价,开展重点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危化品道路水路运输、港口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存在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货物运输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十、加强风险排查管控

  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绘制“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分布图,强化对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和评定为红色、橙色企业的精准化安全管理措施。强化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高危货物运输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危化品港口仓储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完善企业自查自报、挂牌督办制度。建立重大风险及隐患基础信息、责任分工、防控措施、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五个清单”,每季度定期梳理更新,实行动态监管、分级管理和重大风险报备制度。督促企业严格开展隐患日常和定期自查,日常排查每周不少于1次,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按规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挂牌督办,加强重大隐患治理。

  十一、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各级各地应加强危化品运输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强跨部门、跨区域救援合作,督促企业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应急知识培训。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并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督促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规定落实好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车辆通行政策。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实施意见》,加强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加强同保险机构的合作,完善保险产品,加大投保力度,做到应保必保、应保尽保。

  各级各单位要依法依规依责配合完成《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的建立“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联合防控机制、危险废物运输安全监管等涉及交通运输部门任务事项。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要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3月 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表

  (以下任务由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并落实直接负责的事项)

  

  序号

  主要任务

  牵头部门

  配合单位

  完成时限

  1

  从严控制危化品道路水路运输及港口装卸、存储作业准入管理。

  厅运输处

  厅港航处

  厅审批办

  持续推进

  2

  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新设或新增运力应严格落实停车场地有关规定要求。

  厅运输处

  厅审批办

  持续推进

  3

  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和安全条件审查制度,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外缘边界线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内,除必须实施的外,不得新批建设危化品码头。

  厅港航处

  厅审批办

  持续推进

  4

  严格危化品运输车辆及船舶准入,严禁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船舶从事危化品运输。

  厅运输处

  厅港航处

  厅审批办

  持续推进

  5

  严格从业人员准入,从事危化品道路水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必须依法取得从业资格。

  厅运输处

  厅港航处

  厅审批办

  持续推进

  6

  鼓励各地出台政策,引导危化品运输企业“退一换一”“以小换大”“以旧换新”,加快淘汰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等老旧车船。

  厅运输处、厅港航处

  省运管中心

  省海事中心

  持续推进

  7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危化品运输市场退出机制。

  厅运输处、厅港航处

  省运管中心

  省海事中心

  持续推进

  8

  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全链条安全监管。

  厅运输处

  省运管中心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持续推进

  9

  加强“两外”道路危化品运输车辆监管,在我省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外省籍车辆所属企业、在外省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我省籍车辆所属企业,应按规定在车辆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接受监管的车辆要严格依法处置或函告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厅运输处

  省运管中心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持续推进

  10

  全面使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严格查处不按规定使用危货电子运单行为。

  厅运输处

  省运管中心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持续推进

  11

  督促指导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危化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0至6时禁行规定,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做好危化品运输车辆指定位置临时停放的引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杜绝危化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违规聚集停放。

  厅安监处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持续推进

  11

  加强港口危化品存储及船舶装卸、洗舱、过驳等作业安全监管。

  厅港航处

  厅安监处

  持续推进

  12

  严格船闸枢纽、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桥区水域危化品运输船舶通航管控,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航区域内航行。

  厅港航处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持续推进

  13

  禁止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在长江干线、淮河、沙颍河、“合裕线”、芜申运河水域航行或停泊。

  厅港航处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持续推进

  14

  加强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力量建设。

  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厅人教处

  持续推进

  15

  推动地方人民政府配齐配强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建立健全地方专职监管执法体系,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

  厅安监处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持续推进

  16

  严把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人员“入口关”,鼓励加强具有化学、化工、油气储运、安全等相关专业高等教育学历背景人员录取力度,充实一线专业技术人员。

  厅安监处

  厅人教处

  持续推进

  17

  建立健全危货运输执法及监管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40课时专业知识,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16课时的复训。

  厅安监处

  厅人教处

  持续推进

  18

  建立行业重大风险隐患、重点监管对象“电子地图”,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强化重大风险隐患及重点对象的安全监管。

  厅安监处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3年年底前完成建设

  19

  启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2022年年底前将涉及危化品的停车场纳入系统监管,适时接入全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

  厅运输处

  省运管中心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2年底前将涉及危化品的停车场纳入系统监管

  20

  升级改造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厅运输处

  省运管中心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3年年底前完成建设

  21

  加强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抽查,督促企业加强道路危货监控,切实减少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不安全驾驶行为。

  厅运输处

  省运管中心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持续推进

  22

  积极推进船舶动态监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等系统平台建设前期工作,加强水路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

  厅港航处

  厅运输处

  省海事中心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3年年底前完成建设

  23

  督促企业加强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实现监测监控全覆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厅港航处

  省海事中心

  2023年年底前实现系统装备率、在线监测监控率100%。

  24

  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和《交通运输部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厅安监处

  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持续推进

  25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重点监管企业目录和年度危化品运输安全执法计划,原则上每家危化品运输企业、港口危货经营企业每季度执法检查不少于一次。

  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持续推进

  26

  深入开展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等专项整治行动。

  厅运输处

  厅安监处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按部统一部署有序推进

  

  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执法协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联席会议、联合约谈、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活动,强化跨部门协同治理,从严查处危化品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27

  建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长效机制,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全面推行主体责任告知、承诺制度,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厅安监处

  

  持续推进

  28

  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足额提取、规范使用,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线上培训等方式,经常性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厅安监处

  

  持续推进

  29

  按规定完成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

  厅运输处

  省运管中心

  2021年底前完成

  30

  落实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相关规定,港口危化品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达到15%并逐步提高。

  厅港航处

  省海事中心

  2022年底前完成

  31

  全省危险品运输企业、危险货物作业企业、仓储企业原则上2022年底前要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涉及剧毒、爆炸、放射性货种的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甲A和甲B类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

  厅安监处

  

  2022年底前完成

  32

  鼓励企业提高标准化创建标准,对一二级安全生产达标企业扩产扩能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厅安监处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持续推进

  33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积极协助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优惠政策。

  厅安监处

  

  持续推进

  34

  督促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严格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填报和采集,加强企业信用评价,开展重点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厅审批办

  厅安监处

  厅直有关单位

  持续推进

  35

  危化品道路水路运输、港口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

  厅安监处

  厅审批办

  省运管中心

  省海事中心

  持续推进

  36

  对存在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货物运输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厅审批办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持续推进

  37

  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绘制“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分布图,强化对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和评定为红色、橙色企业的精准化安全管理措施。

  厅安监处

  

  持续推进

  38

  强化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高危货物运输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隐患排查。

  厅安监处

  厅运输处

  厅港航处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持续推进

  39

  督促危化品港口仓储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完善企业自查自报、挂牌督办制度。

  厅港航处

  厅安监处

  持续推进

  40

  建立重大风险及隐患基础信息、责任分工、防控措施、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五个清单”,每季度定期梳理更新,实行动态监管、分级管理和重大风险报备制度。

  厅安监处

  

  持续推进

  41

  督促企业严格开展隐患日常和定期自查,日常排查每周不少于1次,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厅安监处

  

  持续推进

  42

  按规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挂牌督办,加强重大隐患治理。

  厅安监处

  

  持续推进

  43

  各级各地应加强危化品运输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强跨部门、跨区域救援合作,督促企业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应急知识培训。

  厅安监处

  

  持续推进

  44

  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并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督促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厅安监处

  

  持续推进

  45

  指导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规定落实好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车辆通行政策。

  厅公路处

  

  持续推进

  46

  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实施意见》,加强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

  厅安监处

  省海事中心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持续推进

  47

  鼓励企业加强同保险机构的合作,完善保险产品,加大投保力度,做到应保必保、应保尽保。

  厅安监处

  

  持续推进

  48

  配合建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联合防控机制。

  厅港航处

  

  持续推进

  49

  配合组织化工园区认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

  厅港航处

  

  持续推进

  50

  配合对不具备化工产业发展功能的化工园区取消其化工园区定位。

  厅港航处

  

  2020年年底前

  51

  配合对确认保留的化工园区,按照“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治理整顿,2022年年底前对未完成提升要求,仍不符合建设标准且安全风险等级高的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厅港航处

  

  2022年年底前

  52

  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化工园区建立统一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封闭式管理,对进出园区的人员、物料、车辆实行全过程监管。

  厅港航处

  

  2021年年底前

  53

  配合建立完善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严禁已淘汰的落实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严格落实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建设、非法生产以及非法出租、发包等工作责任制。

  厅港航处

  

  持续推进

  54

  配合建设满足化工园区需要、符合标准要求的电源供电保障设施、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厅港航处

  

  2022年年底前

  55

  配合加强全省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

  厅规划处

  

  持续推进

  56

  配合落实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检验和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

  厅运输处

  厅港航处

  省运管中心

  省海事中心

  持续推进

  57

  配合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

  厅运输处

  省运管中心

  省海事中心

  持续推进

  58

  配合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

  厅运输处

  厅港航处

  省运管中心

  省海事中心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持续推进

  59

  配合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

  厅运输处

  省运管中心

  省海事中心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2年年底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其他工作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