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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国省公路新改建项目前期立项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 作者:

  

  当前,国家、省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发改、水利等部门精简下放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部分审批事项。对已列入《河北省普通干线公路网布局规划(2013-2030年)》的干线公路项目视同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条件仅保留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行业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其余如环境影响评价、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文物评价、压矿、地质灾害调查等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前置审批条件,由此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得到了简化,为加快推进公路建设,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在项目前期立项审批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 前期主要问题

  1.项目规划与实际推进衔接不到位。

  在制定项目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时,规划项目求全、求多现象存在,在实际推进过程中由于受土地、环境要素和资金政策等影响,规划期内项目不能完全实施。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置专项评估文件要求深度与公路项目审批程序存在冲突。

  由于土地管控政策越来越严格,用地预审在报批时要求准确的占地红线坐标,而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提供数据达不到土地预审所要求的精准数据,主要原因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路线方案一般在1:5万、1:1万比例尺地形图上进行研究,图上定线路线精度不能满足用地预审用地精度要求,因此有必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先行开展部分设计工作,根据设计精准确定的路线数据,支撑用地预审所需数据;此外公路工程作为线形工程,从几公里到几十公里,受地质、地形以及城镇规划、产业布局、资源分布、环境敏感点和文物等影响,线路在设计阶段调整局部路线方案也比较常见。以上这些均与常规的国省干线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再开展设计工作的程序存在冲突。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置审批与后置审批存在冲突。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置审批的项目选址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后置审批文件支撑。项目选址意见需提供水务部门对公路跨越河道的初步意见、文物部门对路线选址的意见等;社会稳定分析报告出具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需要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对公路压矿、规划、用地预审与选址等意见,文物部门对路线选址的意见等,导致前置审批与后置审批冲突。

  二、对策研究

  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前期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涵盖建设项目从谋划到开工建设之前所进行的全部工作,包括项目决策、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资金筹措、招投标等多个环节,涉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取决于顺利解决存在问题和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

  1.切实做好公路规划,保证规划的刚性和合理性。

  公路建设作为传统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制定部门,要因地制宜、“量体裁衣”,结合国家、省干线公路投资政策和以及市、县(区)自身土地、资金配套能力的实际情况,分时序合理制定实施计划,并将规划内项目分年度列入政府工作报告,经人大审议通过后稳步推进,做到规划和建设统一。

  2.统一审批内容,加大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深度。

  建议发改部门将可研报告和前置审批文件招标纳入统一管理,可研报告、前置审批文件以及设计招标方案一并核准。项目单位对纳入规划的项目一并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部分内容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以适应用地预审所需数据的要求,避免用地预审所需数据达不到要求,因设计变化,出现“二次预审”现象。

  3.明确审批依据,理顺审批程序。

  建议省、市相应审批部门的上级政府组织发改、自然资源与规划、水利、环保、交通等部门,对公路审批所需各专项评估文件进行梳理,对应公路程序相应的审批节点和时机,明确各部门审批依据、环节、深度,理顺审批程序。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徐占强)

  

  (审核专家 王一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