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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 宁交办发〔2022〕87号

发布时间:2023-12-17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自治区公路联网收费清分结算中心,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银百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函〔2021〕228号)要求,为建立完善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长效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差异化收费优惠范围及标准

  (一)对通行寨海高速(海兴枢纽—王井村)、固彭高速(青石—彭阳)、乌玛高速(平吉堡—红卫枢纽)的货运车辆,通行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优惠25%。

  (二)对夜间(21:00—6:00)使用ETC通行京藏高速(黄渠桥—永宁)的货运车辆,通行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优惠25%。

  (三)对通行古青高速宁东至青铜峡段,且出入口为宁东(宁东主线收费站)与青铜峡(青铜峡南收费站、金积收费站)的货运车辆,通行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优惠25%。

  (四)对通行青银高速银川至宁东段,且出入口为银川(贺兰山路收费站、银川东收费站、银川南收费站、贺兰山东路收费站、北京东路收费站)与宁东(宁东收费站、宁东主线收费站、宁东南收费站)的1类客车,通行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优惠25%。

  (五)对通行固西高速(固原北—西吉东)的客运车辆,通行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优惠25%。

  (六)对使用ETC通行全区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优惠30%。

  (七)在不突破现有收费标准上限的基础上,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可对特定区间或重点车辆实施精准差异化收费。

  二、实施时间及其他情况

  (一)本差异化收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执行期暂定1年。

  (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宁夏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差异化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交办发〔2021〕3号)通行费优惠与本差异化收费政策叠加执行,政策结束日期与本差异化收费政策一致。ETC用户在本差异化收费政策基础上仍享受5%通行费优惠。

  (三)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在本差异化收费政策基础上叠加执行。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银百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差异化收费优惠范围及标准做好政策实施工作,并结合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调查月报制度,按月上报差异化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二)自治区公路联网收费清分结算中心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联网收费系统及报表功能进行优化调整,确保差异化收费政策平稳衔接、如期开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交通运输厅政策公开讲第1期: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s://jtt.nx.gov.cn/zfxxgk/zfxxgkml/glgk/zdgkwj/202311/t20231120_4356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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