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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是“过期”就处罚吗?

发布时间:2023-12-17 来源: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定》,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定》的要求,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jtyst.jl.gov.cn/hd_133262/zsk/202308/t20230811_8779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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