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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广东农村公路法治化管理 推进农村公路健康有序发展

发布时间:2019-08-0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经过多年的发展,广东的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路网等级低、通达能力差、抗灾能力弱、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安全隐患多等问题。《条例》的出台,是广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助力乡镇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的主体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方面的职责,破解我省农村公路发展瓶颈,健全我省农村公路法治化管理。

《条例》共8章57条,主要从理顺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各级财政资金保障、简化基建程序、强化养护与保护管理、推动城乡运输一体化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强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乡镇人民政府要保障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鼓励村民参与护路、爱路,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等相关工作,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提升村民护路积极性。

《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实行“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筹措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此外,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补助,并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及原中央苏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支持力度。

《条例》明确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的建设应当分别不低于三级、四级公路的技术标准,村道的建设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确定技术标准。对受地形、地质、现有房屋建筑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经过技术安全论证,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条例》创造性地规定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便道与农村公路之间“永临结合”,明确建设单位可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将符合农村公路规划的施工便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费用纳入项目设计概算,在项目交工验收后及时恢复路面技术状况,移交由当地政府改造完善为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中村道数量居多,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公路法律法规几乎没有涉及村道,村道长期存在无法可依、管理空白的问题。《条例》的出台,填补了上位法及地方立法空白,对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条例》明确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征求沿线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设定了与村道保护和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

《条例》在全国已出台的农村公路管理法规中首次细化落实县级以上、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运营的职责。规定应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原则运营农村公路,制定农村客运服务规范,创新农村客运经营组织模式,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农村公路客运安全监管机制,鼓励建设集农村客运、物流、电商、旅游、餐饮购物、养护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站,提升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