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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6 来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作者:佚名

  

  2023年6月8日,《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办法》,准确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义,做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12年,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交水发〔2012〕728号),较好的指导了全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随着港口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日益发展演变,各地管理体制机制也在不断变化,2022年6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对原《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并且文件效力上升为部门规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天津港迅速发展,经过约70年的建设,港口基础设施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随着天津港老旧设施存量持续增大,技术状态水平逐步下降,且天津港口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及管理机制变化较大,为落实好交通运输部《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要求,保障港口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港口基础设施使用寿命,推动港口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实际,编制了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保持或恢复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保障港口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港口基础设施使用寿命,推动港口高质量发展。

  《办法》的制定对全面指导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提升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工程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模式的逐步完善、管理流程的不断优化和管理能力的持续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办法》共十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维护计划、检查与检测、设施维护、应急管理、信息管理、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维护单位、总体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对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维护单位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维护计划”,主要对维护制度、维护计划的编制主体,维护计划的主要内容、资金保障及计划调整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检查与检测”,主要对技术状态的确定、检查与检测行为、检测报告、停止或限制使用情况及报送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设施维护”,主要围绕日常保养、一般维修及专项维修的三种维修方式,对维护的分类、专项维修的条件、维修的设计要求、图纸核查、招投标、施工单位资质及核验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应急管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制定、衔接、启动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信息管理”,主要对信息上报制度、信息主要内容及经营期维护工作报告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技术档案管理”,主要对档案管理制度、基础资料档案及维护资料档案进行了规定。

  第九章“监督管理”,主要对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内容以及相应的罚则进行了规定。

  第十章“附则”,规定了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参照执行情况以及施行日期、有效期。

四、《办法》中明确的重要举措都有哪些?

  答: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为“港口规划范围内,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堆场、仓库、储罐、港池、护岸等经营设施,以及防波堤、锚地等公用基础设施。”

  二是明确了维护单位。根据《港口法》《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依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防波堤、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港口经营人负责本单位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以上负责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单位、港口经营人统称维护单位。

  三是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单位在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强化了对港口基础设施年度维护计划管理、检查检测评估管理、维护工程组织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及信息报送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四是提出了维护工作报告要求。经营许可证期限届满年,港口经营人应结合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形成经营期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工作报告,为港口经营人在《港口经营许可证》届满年顺利及时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资质延续创造条件。

五、保障《办法》顺利实施,主要采取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一是做好宣贯和落实,组织各维护单位及相关人员开展宣贯,指导各维护单位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二是开展现场服务,加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是关注《港口法》《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技术规范》修订进展,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进行调整。

  六、《办法》什么时候实施?

  答:本《办法》出台并宣贯后,拟于2023年7月10日正式实施。自实施后,各维护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着手开展下年度维护管理的各项前期工作,并按时报送相关维护管理工作成果。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GK6002/ZCJD/202306/t20230616_6277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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