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解读人:盛敏军 厅民航处二级主任科员 联系方式:0551-63628353
2022年9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修订印发《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皖交民航〔2022〕14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修订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9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9〕870号)。自实施以来,对规范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促进安徽民航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也发现一些新的问题。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民航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和过程
修订依据:根据《安徽省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安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2019-2035)》《安徽省民航业发展战略规划》《安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借鉴省内其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参考湖南、江苏、浙江、海南等省已出台的涉及民航发展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修订过程: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先后赴合肥、黄山、池州、阜阳、安庆、芜湖、宣城等地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并多次书面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按规定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后,报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实施。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补助项目。一是增加了引进航空公司设立基地、新增驻场货运飞机、通用机场及运输机场运营、新开通航运输航线、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营等5个补助项目。二是将原航空货代货运增量和货运增量项目合并为货运增量补助。三是将原有加密航班和新增机型小改大等项目合并至新增客运增量补助。
(二)细化补助标准。将新增过夜飞机客运补助标准进一步细化,同时明确了客运增量、新增驻场货运飞机、通用机场及运输机场运营、新开通航运输航线、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营补助项目的补助标准。
(三)调整申报要求。增加上年度该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佐证材料,同时明确每年初申报审核一次,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
此外,《办法》还对资金拨付程序、实施期限等规定进行了明确。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共五章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预算安排和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机场在资金管理中分别承担的职责。
第二章 补助方式、范围和标准。明确了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兑现;用于补助客运、货运、引进航空公司设立基地、机场运营、新开通航运输航线、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营;同时明确了各个补助项目的补助标准。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明确了项目申报单位每年1月底前汇总申报材料,并经市民航牵头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财政厅每年审核研究补助资金分配方案,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明确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市场培育成熟、经营收入能够覆盖成本的补助项目,经专项评估后,退出补助。
第五章 附则。明确《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实施期限为五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有民用机场的市可参照《办法》,制定相应的航空市场培育管理办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1239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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