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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应急

  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交安监发〔2020〕98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山西交控集团、山西汽运集团、山西航产集团、临汾机场、运城机场、各交通运输协会、各有关评价机构: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工作中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安全应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应急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安全应急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决策水平,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库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全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安全应急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监督管理以及山西省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经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聘用的,从事安全生产应急或与之相关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专家按照交通土建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等)、道路运输(客货运输、危化品运输等)、水上交通、安全科技、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事故调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法律法规等专业分类。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为专家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资格审查、聘用、通报等工作,以及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专家库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六条 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 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三)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管理领域专家应具有相关领域5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四) 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安全应急相关制度建设、标准规范制定、重要成果的出版或发表等。

  (五)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六) 省、部级专家,凭聘用的印证材料申报专家,可直接审核认定。

  (七) 对业务能力非常突出、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经历、年龄条件。

  第七条 专家选聘程序如下:

  (一)申报。厅安委办发布征集安全应急专家的通知,各单位组织推荐工作。

  (二)审定。厅安委办成立专家资格审查小组,组长由厅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专家资格审查小组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审定。

  (三)公布。通过专家资格审查小组审定,确定为专家的,纳入“山西省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专家库”,发布公告,颁发证书。

  第八条 安全应急专家实施动态管理,每2年由专家资格审查小组审查确认后公开发布。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专家接受选用单位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加安全生产检查、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工作。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研究。

  (三)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等工作。

  (四)参加安全评价、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调查、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

  (五)参加安全科技、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评审,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六)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教材、考试题库编写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文化建设工作。

  (七)提供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制(修)订中的咨询服务。

  (八)参与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撰写相关论文、报告或者建议。

  (九)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有权查阅受检单位相关文件资料,要求其提供所需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进入现场核查有关情况等。

  (二)开展工作时,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独立行使权利。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培训。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与所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进入现场核查时,由工作对象提供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接受省厅和聘用单位的管理。

  (二) 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

  (三) 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对出具的结论意见负责。

  (四)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 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 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规则:

  (一)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真核查有关情况,有理有据提出具结论意见,不得弄虚做假、主观臆断、感情用事,不得超出明确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范围工作。

  (二)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意见,不同意见可以注明;对国家标准理解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该标准起草委员会解释。

  (三)未经聘用部门带队人员同意,不得擅自透漏执法检查行程、调查核查进展等信息,不得与工作对象私下联系、单独会面。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工作对象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执行聘用部门委托任务时,不得再收取工作对象劳务费。

  (五)不得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宴请、各种健身娱乐活动。

  (六)不得在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让工作对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其推荐任何服务、销售任何产品。

  第四章  专家的选用

  第十三条 专家的选用可通过以下方式:

  (一)可直接通过专家库选用专家,也可委托厅安委办推荐选取。

  (二)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如选取的专家因故不能执行任务,应及时告知。由厅安委办重新推荐或选用单位重新选取。

  第十四条 事故应急处置等突发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专家时,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从省有关部门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五条 省厅安排一定业务经费,用于支付专家执行省厅安排的任务时发生的公共交通费、住宿费、劳务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统一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厅安委办每年综合各单位的反馈、基层反映和企业反映等情况信息对专家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专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省厅将终止其专家资格,予以解聘。

   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 因年龄及身体状况、工作变动不适合担任专家的;

   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及以上不接受厅安委办派遣的;

   严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有关要求的;

  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 其它不宜继续从事担任专家工作的。

  第十八条 专家在参加相关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要求,不得从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被解聘专家不得再以省厅安全生产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参照执行,或制定本单位专家管理办法,积极向厅安委办推荐本领域、本单位优秀安全应急专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0日起执行。 

  

  抄送:交通运输部安监司、省政府安委办、省应急厅综合协调处、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

                                               2020年03月20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jtyst.shanxi.gov.cn/zwgk/gkml/zcfg/gfxwj/202210/t20221018_72716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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