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 重庆市交通局 作者:佚名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市公路事务中心、交通执法总队、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各在建高速公路建设业主,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已经我局2022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
2022年9月1日
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监督工作,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造价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造价依据和标准,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单位是指具体实施造价监督的单位;
(三)造价机构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交通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单位;
(四)被监督单位是指接受造价监督检查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
(五)造价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重庆市交通局(简称“市交通局”)对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监督以建设单位为主要实施对象,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延伸至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
市交通局对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的造价检查指导以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为主要实施对象,并可对其监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延伸抽查。
第二章 造价监督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对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被检查指导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履行的义务参照第八条执行,检查指导程序参照第十、十一条执行。
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站负责交通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监督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其设置的造价机构承担。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造价机构应根据监督职责和范围安排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造价监督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可邀请工程造价方面的专家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造价机构在履行造价监督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配合监督检查人员进入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造价资料的管理,具体资料包括:项目投资估算、设计(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预算及相应的批复文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文件;合同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合同台账;计量支付台帐;设计变更台帐、材料调差文件;工程结算文件;竣工决算文件;补充造价依据等。
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分阶段将工程造价资料(含电子数据文件)上传至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其他普通国道、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分阶段将工程造价资料(含电子数据文件)上传至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造价监督程序
第十条 监督单位应根据职责权限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成立监督检查组开展造价监督检查工作。造价监督检查可采取资料检查、项目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造价监督检查程序:
(一)被监督单位收到造价监督检查书面通知后,按通知要求将造价管理自检自查报告报送监督单位;
(二)监督单位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单位向被监督单位反馈监督意见;
(四)监督单位对检查情况整理形成监督意见书;
(五)被监督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书面形式向监督单位回复整改情况;
(六)监督单位根据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七)交通主管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章 造价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造价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造价全过程的管理与控制、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和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报送等事项(参考附表1)。
第十三条 市交通局对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的造价检查指导主要包括造价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执行情况、造价的确定与控制、造价的监督管理、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和造价信息的收集报送等事项(参考附表2),并可对其监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情况进行延伸抽查。
第五章 造价监督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从业单位和造价从业人员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并按《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纳入信用评价;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监督事项参考清单
2.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造价检查事项参考清单
-->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市公路事务中心、交通执法总队、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各在建高速公路建设业主,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已经我局2022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
2022年9月1日
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监督工作,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造价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造价依据和标准,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单位是指具体实施造价监督的单位;
(三)造价机构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交通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单位;
(四)被监督单位是指接受造价监督检查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
(五)造价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重庆市交通局(简称“市交通局”)对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监督以建设单位为主要实施对象,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延伸至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
市交通局对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的造价检查指导以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为主要实施对象,并可对其监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延伸抽查。
第二章 造价监督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对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被检查指导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履行的义务参照第八条执行,检查指导程序参照第十、十一条执行。
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站负责交通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监督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其设置的造价机构承担。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造价机构应根据监督职责和范围安排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造价监督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可邀请工程造价方面的专家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造价机构在履行造价监督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配合监督检查人员进入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造价资料的管理,具体资料包括:项目投资估算、设计(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预算及相应的批复文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文件;合同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合同台账;计量支付台帐;设计变更台帐、材料调差文件;工程结算文件;竣工决算文件;补充造价依据等。
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分阶段将工程造价资料(含电子数据文件)上传至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其他普通国道、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分阶段将工程造价资料(含电子数据文件)上传至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造价监督程序
第十条 监督单位应根据职责权限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成立监督检查组开展造价监督检查工作。造价监督检查可采取资料检查、项目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造价监督检查程序:
(一)被监督单位收到造价监督检查书面通知后,按通知要求将造价管理自检自查报告报送监督单位;
(二)监督单位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单位向被监督单位反馈监督意见;
(四)监督单位对检查情况整理形成监督意见书;
(五)被监督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书面形式向监督单位回复整改情况;
(六)监督单位根据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七)交通主管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章 造价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造价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造价全过程的管理与控制、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和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报送等事项(参考附表1)。
第十三条 市交通局对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的造价检查指导主要包括造价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执行情况、造价的确定与控制、造价的监督管理、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和造价信息的收集报送等事项(参考附表2),并可对其监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情况进行延伸抽查。
第五章 造价监督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从业单位和造价从业人员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并按《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纳入信用评价;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监督事项参考清单
2.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造价检查事项参考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