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和船员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4 来源: 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新冠疫情防控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执行江苏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全力做好江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江苏各市交通运输部门主管的船舶和船员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江苏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属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有关证照证书,因疫情防控期间到期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的,可延期办理,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延期办理各类证照的,应当在中高风险地区下调为低风险地区后根据当地疫情指挥部管控要求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二、在江苏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属地市,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包括散装危险货物、包装危险货物)和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船舶,船舶检验证书到期需延期办理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自查,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报告负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自查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指导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整改,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技术条件。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1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