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1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给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实施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
1.委托给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为《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表》第537项至565项(共计29项)。
2.委托给哈尔滨新区实施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为《调整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表》第197项至217项(共计21项)。
以上具体事项详见附表。
二、委托权限
在受委托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办理实施、监管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三、受委托机关及委托时限
自2021年6月12日起,本公告公布的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由受委托机关依法规范行使,请行政相对人到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的相关部门办理。委托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调整,执行最新政策法规的具体内容。
联系人:娄金龙,联系电话:0451-82625111。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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